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条件为:
(一)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根据《西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勤奋,态度端正,成绩良好,前两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第二条 学费减免等级、比例:
学费减免分为半免和1/4减免两个等级。申请学费减免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其中半免的学生不得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
第三条 学费减免工作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集中进行办理。办理程序为: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西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
(二)院(系)初审及公示。院(系)初审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及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材料汇总、审核,上报西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财务处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第四条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减免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校发〔2009〕学字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