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学生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奖助管理 > 资助管理 > 正文
西北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8-07-09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等相关申请材料,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院(系)初审并公示。院(系)初审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推荐名单、资助档次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并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材料汇总、复核后,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建议资助档次及相关材料上报西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陕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再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应于规定时间内通过储蓄账户、饭卡等方式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各院(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5月至20235月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校发〔2009〕学字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