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五)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选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等相关申请材料,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院(系)初审及公示。院(系)初审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及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院(系)上报材料汇总、复核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西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陕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于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与监督,引导其以身作则,积极发挥模范作用。一经发现有违纪或不诚信行为,将撤消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校发〔2009〕学字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