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07〕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用于支付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二章 贷款申请
第三条 贷款对象
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和有效证件);
(三)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生活朴素;
(五)学习勤奋努力,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本人须对诚信履行合同做出承诺);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件信息不符者,须出具当地派出所制式户籍证明,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原件);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三章 贷款人数、金额、利率、期限和贴息
第六条 学校于每年9月份下发借款学生统计表,统计借款人数及额度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借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20%,具体人数和额度以当年陕西省教育厅批复为准。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财政贴息方式,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在取得毕业证书(或终止学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学生承担利息。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各院(系)根据贷款申请条件,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按照累计不超过院(系)学生总数20%的比例确定借款学生名单,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院(系)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填写《西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贷款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按要求填写《西北大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贷款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学生贷款的申请材料一并报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审核无误后,将确认的学生名单返回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填写《××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凭证》等贷款文件。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时,将学费、基本生活费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基本生活费贷款部分由学校划入借款人的活期存款账户。学校有义务监督学生的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并及时反馈给银行,作为银行是否继续发放贷款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贷款下发后,借款学生尽快核实贷款放款情况,若有问题及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第五章 贷款变更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有中途辍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经办银行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经办银行、学校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各院(系)要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并对借款学生毕业后贷款归还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借款学生的学习情况,各院(系)在学期考试结束后,须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成绩,对于学业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办银行有权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出国(境)旅游、留学或定居等,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学校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贷款本金后,学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的借款学生,必须在离校前一次还清贷款本金,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借款学生,学校会同银行中止其借款:
(一)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重修及格后,由院系出具相关证明与经办银行协调恢复借款的发放);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学生没有欠费情况,且本人书面提出申请不再贷款的;
(四)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的;
(五)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需要继续贷款的;
(六)院(系)认为需中止发放的。
第六章 贷款偿还及展期
第二十八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可以根据借款学生就业和收入水平,允许借款学生自主选择毕业后36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学生毕业之日起36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毕业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性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者,应在毕业前向经办银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有关证明,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的管理办法实施贴息。攻读外校学位的借款学生不予办理展期手续。
第七章 贷后管理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和各院(系)要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珍惜个人征信财富。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要认真核实借款学生毕业去向,掌握毕业生工作单位更改情况,及时与毕业生及其工作单位联系,催还借款。并于每学期末将催还借款情况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情况有所变动时,借款人有义务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及时告知经办银行及学校,以便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取得有效联系。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扣款账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学校联系。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学校有权将借款人、借款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管理系统》,作为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者,以及违反借款合同中各约定条款的,将被视为违约。经办银行有权按照规定或约定对其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分证号码、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八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校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督促经办银行做好学生贷款有关工作;负责解决贷款工作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在新生入学通知中增加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说明;负责督促各院(系)为申请借款的学生提供在校成绩证明。
第四十三条 各院(系)负责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及初审工作,跟踪借款学生在校表现,负责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组织毕业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做好催还借款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部门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参照各省(市)实施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西大学〔201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