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设立济困助学专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第二条 济困助学专项资金来源
(一)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学生奖(助)学金;
(二)按照国家政策,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计提的专项资金;
(三)各类社会奖(助)学金项目资金;
(四)明确用于学生奖(助)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济困助学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专项资金列支以政策规定、奖(助)学金协议书或出资者意愿为依据;
(三)专项资金出现结余时,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出具决算报告,结余专项资金独立建账,按照相关政策、协议或出资者意愿列支;
(四)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经费总额不低于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的10%);
(五)设立资助工作专项经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计提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济困助学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由国家、社会或个人、学校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项目;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性支出项目;
(四)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及奖励、勤工助学实体启动金、勤工助学活动宣传工作等支出;
(五)资助工作专项经费用于资助管理部门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购置、差旅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至2023年5月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西北大学“济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发〔2009〕学字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