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曼教授在CSSCI来源期刊《苏州大学学报》发表题为“论神经科学证据的法律地位”的论文。
文章认为神经科学证据是指由神经科学技术生成、分析和检验个体大脑神经活动及其控制下行为活动所形成的检测报告,其与脑成像技术和图像(片)共同构成一种外部性的结构关系,神经科学证据的客观性来自对神经反应的科学性认识,关联性建立在神经反应与案件事实的稳定相关,而合法性则源于对神经科学证据收集和运用的人权保障。在法律性质方面,神经科学证据系意见证据,是涉及专门知识的专家意见。在种类归属方面,神经科学证据不同于现有的任何证据种类,理应被赋予独立证据种类的地位,神经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应贯彻“庭审中心”原则,且须设置“五问制”证据排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