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特聘教授武树臣先生撰写的论文《儒家如何不法家——孔子“听讼犹仁”说》 《二重原儒说——兼与陈来教授商榷》分别在《中国文化研究》和《管子学刊》发表。
《儒家如何不法家——孔子“听讼犹仁”说》一文主要探讨了儒家思想中孔子的“听讼犹仁”理念,以及这一理念在古代诉讼中的应用。武树臣教授首先引用了《庄子集解》、《论语注疏》和《墨子间诂》等文献,对儒家、法家和墨家的诉讼观念进行了简要分析。接着详细阐述了孔子“听讼犹仁”的具体原则,包括注重证据、大畏民心、亲属相隐和犯罪预防等。武树臣教授认为,孔子的“听讼犹仁”并非空洞的口号,而是由具体的诉讼原则作为支撑的。在古代,弓矢是最重要的工具和武器,也是判断诉讼曲直(俘虏归属、损害赔偿)的决定性证据,故弓矢代表诉讼证据。与此相反,符号相同的弓矢合起来就是“夷”字,表示出示证据之意。这与《尚书·洪范》“明用稽疑”(明疑)的意思是相同的。武树臣教授强调,孔子批评子路的“片言折狱”,认为子路偏听一方之言,不听对方之言,而且只听言,不查证事实,就做出判决,是错误的。孔子主张在起诉阶段,原告起诉方若无证据便不能实现诉讼目标;在进入诉讼阶段,原被告的所有主张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否则法官不予采信。当事人虽有理由却无法举证的,须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败诉。所谓“无不听也”应当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法官在听讼时兼听诉讼双方的主张;二是法官在判决之前听取同僚的意见。本文通过对孔子“听讼犹仁”理念的分析,揭示了儒家思想在古代诉讼中的影响和应用,以及儒家与法家、墨家在诉讼观念上的差异,武树臣教授认为孔子的这一理念体现了儒家的道德伦理思想,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公正、公平、人道的追求。
《二重原儒说——兼与陈来教授商榷》主要探讨了原儒,包括史学原儒和学术原儒两种类型。史学原儒关注商周时期之前的儒家思想,而学术原儒则更注重孔子及其后的儒家思想。武树臣教授认为,过于强调学术史研究的作用,忽视历史文化学研究特别是古文字研究的价值,将不利于整体原儒的纵深发展。史学原儒应当借鉴文化史研究的视野,同时致力于古文字研究的开拓创新;学术原儒的深入也需要借鉴古文字研究的方法。在史学原儒方面,甲骨文“需”字本义为“小人”“侏儒”“小人儒”,该字的价值是把相隔数百年的商儒和春秋时代孔子之儒联系起来;在学术原儒方面,对仁、礼、礼乐的内涵做新的诠释。武树臣教授的观点认为,史学原儒和学术原儒都是原儒的重要部分,它们各有其价值,不能偏废,史学原儒应当借鉴文化史研究的视野,同时致力于古文字研究的开拓创新,学术原儒的深入也需要借鉴古文字研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