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法史创新工程首席专家杨一凡先生发表在《世界社会科学》的论文“明清法律体系本相考辩——论“律例法律体系”说的缺陷和“典例法律体系”说成立的理据”一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23年第9期转载。文章就如何表述明清法律体系的问题,针对目前法史学界有“律例体系”“典例体系”等不同见解进行了评析。认为对“法律体系”的内涵和界定标准理解不一,是造成认识分歧的根本原因。“律例”说忽视了“法律体系”定名应遵循“名从法定”“名从立法本意”、与法律编纂实际相一致的原则,存在立论依据难以自圆其说、忽视“律”的法律地位变迁、误读“会典”与“律”纲目关系、以刑事法律体系代替一代完整法律体系等缺陷,因而不能成立。明清法律编纂实际和明清“当时人”有关“典例”的论述表明,这一历史时期统治者始终是按照以典为纲、以例为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框架完善法律体系的,《会典》是国家的最高法典,刑律入典,《会典》统领各法,例是国家法律的核心内容,其本相是“典例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