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北大学报》2025年4月15日第4版刊发我院向爱东同学与闫强乐老师撰写的文章《刘鸿渐的法学人生》,是文勾勒民国时期国立西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院长刘鸿渐教授的生平、著述与法学研究志趣。全文如下:
刘鸿渐(1885-1962),字鼎三,湖南长沙人。1916年毕业于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法学院,归国后任北洋政府司法部佥事,主要在刑事司工作,后任北平大学法商学院法律系教授、广西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兼系主任。抗日战争爆发后随京津三校西迁后任国立西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院长、训导长。刘鸿渐勤于著述,著有《中华民国民法论》《中华民国物权法论》《民法总则论》《债法总论》《债法各论》《亲属法谕》《继承法论》等。他的民法思想,尤其是他对物权基本理论的阐释和研究,对中国后来的物权法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跌宕起伏的法学人生
作为转型时代的法律人,刘鸿渐的人生经历必然是复杂的,充满变动的。1916年,刘鸿渐从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后,作为留学归来的法科高材生,到北洋政府司法部刑事司担任佥事。在刑事领域工作了几年后,他又于1924年在陈延龄负责的北京艺术专门学校担任过公共日语教员。而在其后,刘鸿渐的人生就再也没有脱离过法科教育的圈子。
结束了在北京艺术专门学校的任职后,刘鸿渐前往当时赫赫有名的法科教育重镇——北平朝阳大学担任讲师,主讲商行为和票据法。1934年,刘鸿渐在北平民国学院法律系担任教授;1936年,在北平大学法商学院担任教授。1937年,震惊中外的“七七事变”爆发,为保存宝贵的教育资源,南京国民政府组织了战区高校的集体内迁。1937年9月10日,依据设立临时大学的教育部令,国立北平大学、国立北平师范大学、国立北洋工学院3所国立大学和北平研究院迁至陕西西安,组成西安临时大学。1938年4月3日,国民政府教育部训令改西安临时大学为国立西北联合大学。与此同时,刘鸿渐在结束广西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系主任的任职后,随即前往国立西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任职。自此直至抗日战争结束,刘鸿渐在国立西北联合大学先后担任法商学院法律系教授、院长、训导长等职。值得一提的是,刘鸿渐还是当时西部地区为数不多的律师之一。1947年,刘鸿渐前往台湾大学法学院担任院长,专心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直至1962年逝世。
西部法学教育的践行人
中国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东西部地区法学教育事业发展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东部地区高校数量较多,师资力量较为强大。而西部地区受制于地理位置的局限性,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办学经费短缺,师资力量缺乏。1937年的高校集体内迁,虽说是战争形势下的无奈之举,但是客观上却促进了西部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一定程度弥补了西部地区法学教育的短板。
大学之大,不在于大楼,在于大师。当时国立西北联合大学法商学院(后改为国立西北大学法商学院)汇集了以刘鸿渐为代表的一批优秀的法学家,至1940年时,有李宜琛、王嗷、隆炳熊、何宇铃、李问渠、吴清葵、胡毓杰、严可为、薛桂曾、李镜湖、薛庆衡、贾万一、赵翰九、孙春海、杜元载、党松年等。这些教授大多具有海外留学背景,对国内外法学学科的发展有着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他们以开阔的学术视野,兼容并包的学术态度,深厚的理论造诣,在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阵地上传道授业解惑,对西部地区的法学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是当之无愧的西部法学教育的践行人。
当时法学院所使用的教材都是教授自主编写的讲义。讲义不拘泥于某一法律制度本身,往往从制度来源出发,抽丝剥茧,中间又加以对各国制度的对比分析,娓娓道来。比如刘鸿渐所著的《中华民国民法论》(共4部,100万字),教育部特聘教授胡元义所著的《民法总则》《物权法》《破产法》等讲义,已经成为研究民国时期民法思想的经典文献。在刘鸿渐担任法商学院院长期间,学校的法科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法学理论的本土化和国际化
中国近代自清末修律以来,主要参考的是德国和日本的立法模式,其法学思想主要继承了大陆法系。在进入到民国以来,以刘鸿渐为代表的一批民国法学家不再停留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他们开始扩展自己的学术视野,对判例法国家的法律制度展开探讨分析,以一种兼容并包的研究态度,从更加宏观的视角思考不同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法理逻辑和具体实践。
刘鸿渐以经验主义哲学为基础,以法律制度的最终实用价值为导向,主张保存和发展“典权”这一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典权制度在清末修律以来的几十年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典权”这一在中国法律史上延续了千年的法律制度在短短几十年竟成了时代的“弃儿”。刘鸿渐在吸收了判例法国家的经验主义哲学思维之后,又深刻反思了“典权制度”在《大清民律草案》《民律草案》(第二版)中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同时,他敏锐地注意到了当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少明晰的典权制度导致的涉“典”纠纷难以解决的问题。他提出“民国元年以后,典当田宅之诉讼,日益增多,无统一法规以资遵守,审判执行,均感困难。于是由前司法部拟订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十条,于民国四年十月六日呈准施行。惟该办法偏重在清理以前之典当关系,故其规定极为简单,除回赎权及典期外,涉及典权之重要内容者甚少。”刘鸿渐从理论、具体的司法实践层面论证了应当对“典权”这一中国古代传统的法律制度进行继承和发扬。在刘鸿渐、史尚宽、江庸等人的努力下,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将“典权”置于担保物权制度当中。
刘鸿渐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又系统的探索。他将物权法作为切入点,放眼全球,总结世界各国立法例,从理论到实践多个层面对各国经验进行吸收和借鉴,并结合本国民族特质进行了扬弃。作为中国早期物权制度的建构者,刘鸿渐的物权法思想以社会公益为本位,以最终实用性为导向,对物权法应该如何平衡效率和公平方面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意义的构想。

文章信息:向爱东、闫强乐:《刘鸿渐的法学人生》,《西北大学报》2025年4月15日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