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新闻
学院新闻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院新闻 > 正文
武建敏教授做客西北大学“导师讲坛”第149讲
发布日期:2020-11-17阅读量:

 2020年11月11日,由学校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主办,西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导师讲 坛”第149讲在长安校区模拟法庭顺利举行。学院武建敏教授受邀做了题为“法律实践主义的理论释放”的学术报告。本次“导师讲坛”是学院第十四届研究生学术活动月系列讲座之一。学院院长王思锋、副院长代水平、马泓波副教授等130余名师生参加了此次活动。

 本场讲座中,武建敏教授从哲学根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和法的实践主义诠释三个方面对法律实践主义的理论作出基本阐释。

 每一个法理学的背后都有一种哲学基础,法律实践主义的基本哲学立场是实践哲学。实践是法律实践主义的基石,但并非任何活动都可以称之为实践。从两点对其进行说明:一方面,这里所说的实践必须是自身向善的活动,它本身就自然地包含着道德伦理维度,且必然趋向于实践理性及实践智慧。另一方面是实践思维,是对主观与客观、人治与法治、必然与偶然的辩证法。马克思对于实践思维的阐释,做到了是从两极到中介的重大转变,终结了传统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极端对立。

 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普遍与具体的关系问题。普遍地规范世界能否将具体世界中的问题全部解决?这里老师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进行说明:“关于行为的全部原理,只能是粗略的,而非精确不变的。正如在开头指出的,原理要和材料相一致。在行为以及各种权宜之计中,正如健康一样,这里没有什么经久不变的东西。如若普遍原理是这样,那么,那些个别行为原理就更加没有普遍性。在这里既说不上什么技术,也说不上什么专业,而只能是对症下药,顺水推舟,看情况怎么合适就怎么做,正如医生和舵手那样。”

 法的实践主义诠释:法不是抽象的规则体系,也不是普遍的知识体系,而是普遍与具体的 “视域融合”;法虽然不排斥理性的价值,但在根本上法具有经验主义的本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追求知识体系的架构,而是倡导对问题的恰当解决,因此具有情境主义的特质;法是面向实践的,作为实践智慧的法本身就包含了一种目的性,这必然表现为对善的追求,这里的目的并不是一种所谓的幸福和功利,而是一种恰当的生活;法是一种行动理性,行动的主体永远都是在场的,主体的在场更加突出要求实践智慧;法作为实践智慧主张一种深思熟虑的判断;法是不断的生成过程,实践过程中的多种元素都参与着法的构造。

 最后,代水平副院长进行了评议。他说,武建敏教授讲座内容丰富,视野开阔,底蕴深厚,对海德格尔、黑格尔、亚里士多德等著名哲学家、法学家的学术思想了解如胸,熟练驾驭。没有这样的深厚学术功底是不能向我们呈现如此宏大的命题和内容。这也启示我们一定要勤于阅读,善于思考。通过对中西方法治建设道路的回顾和对比,在了解理论历史后,我们会发现不论是西方的法治建设还是我国的法治建设,都必须从实践出发,必须要遵循实践的逻辑,遵循各国的国情,在不断地实践过程中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