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王社坤教授围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的前沿问题展开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有4篇论文并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
发表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0年第2期的论文《第三方治理背景下污染治理义务分配模式的变革》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20年第6期全文转载;发表于《政法论丛》2020年第5期的论文《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实践展开与规则重构》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21年第1期全文转载;发表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的论文《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反思与重塑》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22年第2期全文转载;发表于《北方法学》2022年第2期的论文《论我国碳评价制度的构建》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2年第3期转载。
《第三方治理背景下污染治理义务分配模式的变革》一文认为,不同的第三方治理模式下,污染控制权存在差异。从委托运营服务模式到分散治理服务模式,再到集中治理服务模式,排污单位对于污染物处理过程和污染危险的实质控制力逐渐弱化。在集中治理服务模式下污染物产生者可以通过履行成本负担义务的方式将公法意义上的污染治理行为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机构,这种污染治理义务分配模式应当在污染控制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实践展开与规则重构》一文认为,我国采取了多阶段行政行为构造,将环评和排污许可设定为两项独立的、具有先后关系的行政许可。这种制度设计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也使行政相对人产生了额外的、不必要的负担。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行政审批改革两大背景下,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应当以环境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为取向。在保留环评要求的基础上,取消固定源的环评审批,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整合,应当是未来我国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反思与重塑》一文认为,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问题。以淡化权利、强调义务的国家环境义务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重塑是目前较为适宜的选择。以国家环境义务论为出发点构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廓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位,优化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制度,改进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规则。
《论我国碳评价制度的构建》一文认为,随着碳排放控制目标的逐步明晰,碳评价也成为明确的政策意愿,是确保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制度措施。综合考虑制度目标、法律依据、行政体制改革和技术基础等因素,将碳评价纳入环评是当前较为适宜的制度构建路径。构建碳评价制度应当对现有环评制度进行适当调适,明确碳评价的评价对象、评价指标与评价效力。在环评法修订中采取“概括条款+授权条款”的方式为碳评价提供法律依据,是碳评价入法的优选路径。